序言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34年11月6日成立的云南省立鼎新初级商业职业学校,1942年,学校改制并更名为云南省立昆华高级商业职业学校。1953年更名为云南省财经学校。1962年,云南省会计学校并入云南省财经学校。2015年2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为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财经职业院校。
风雨兼程,矢志耕耘,传承发展,学校形成了以财经类专业为龙头,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学校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财经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以服务为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中心,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注重人文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特色办学。
学校发展目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打造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高等财经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云南财经职业学院,简称云财职(英文名称为Yunnan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简称YCFE)。
学校网址:http://www.greytsoaps.com。
学校办学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408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扩大或设立校区。
第三条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类别设置,促进专业协调发展,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五条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学校坚持“做优职业专科教育,发展职业本科教育,为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的办学宗旨,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八条学校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国家和地区,突出特色,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和较高人文素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学校以全日制职业专科层次教育为主,积极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于终身教育、社区教育、乡村振兴等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
第十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二章 治理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党员大会(简称党员大会)或者中国共产党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三重一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加强清廉学校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文明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全校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云南财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第二十条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支部委员会、党总支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及创新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内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校长要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党员校长要增强党委副书记的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运转遵循《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根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院(部)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二十七条院(部)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团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条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院(部)。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增减和调整。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院(部)实际拟定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院(部)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拟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提出院(部)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落实就业、创新创业工作责任。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任)向本院(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部)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主任)、副书记等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其他院(部)领导主持,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并调查学术纠纷、处理学术不端等。
(七)制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和表决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帮助其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
校学生会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据宪法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区设立派出机构,授权其就校区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校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传承创新、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学校举办或者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运营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与社会各界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聘用各类人员,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做“四有”好老师,做学生的引路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发展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调配和安排,完成学校安排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发展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贡献。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实际聘用岗位,考核工作业绩进行绩效分配。并建立与社会和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及聘用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竞聘和收入分配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和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和实训(实习)资源,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和职业技能训练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和不少于半年的校内技能实训(实习)或校外顶岗实习。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仪器、实训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同时坚持立信育人和立技育人,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职业技能。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在学校、全省及全国举行的技能大赛或其他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生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经费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二级院(部)、职能机构和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有关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旨在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办者、政府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曾在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等均为学校的校友。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会依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学校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徽主体,图案为由“CJ”(财经拼音的简写)两个字母演化而成的外圆内方的古代钱币标志。
第七十四条学校标识的主颜色为弘道红,辅助颜色为皇冠金。
第七十五条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红色)和学生(蓝色)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学校标志的主颜色及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校风是“团结、勤奋、求是、创新”,教风是“严谨、务实、敬业、奉献”,学风是“虚心、好学、善思、勤勉”,学校的校训是“立德、立信、立己,达观、达技、达人”。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11月6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校歌《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校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一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按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修改制定,凡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由云南财经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